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7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29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申請: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二、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或展延次數超過二次。 三、所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