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1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6-06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七辦理變更,並將更新資料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一、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