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4-08
申請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應繳納驗證行政規費,並得由驗證機構代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