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第 5 條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第 5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4-08

內容

申請人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向受理機構繳納相關審查費: 一、申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授權予他人使用。 二、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補(換)發、授權及展延。 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 四、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具結先行放行、展延及變更。 五、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產品免申報登錄、免驗證、展延與變更,及資訊重製或複製。

相關法律條文 -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