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2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0-26
菸酒事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