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0-26
菸酒事業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四、如認有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