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2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6-04-14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