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6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6-04-14
各獎項報名者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報名。 二、特別獎項: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