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5 條
最後修訂:
2016-04-14
📋
條文摘要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條第四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部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
📝 內容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條第四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部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為之。
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第三條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創新性。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第三條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創新性。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