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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5 條|影視出版|Quy định|Đang có hiệu lực

文化部|v1.0

Sửa đổi Lần cuối: 2016-04-14

Nội dung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條第四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部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為之。 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第三條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創新性。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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