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第 18 條|就業服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6-12-20
企業得申請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在職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在職勞工薪資補貼。 二、僱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失業勞工之企業,得申請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