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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第 19 條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第 19 條|就業服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6-12-20

內容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運用下列促進就業工具,提供失業勞工就業協助: 一、推介勞工參加職場學習,並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六。 二、推介勞工從事臨時工作,並提供臨時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七。 三、推介勞工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並提供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八。 四、推介勞工跨域求職及就業,並提供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九。 五、協助勞工申請待業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 六、勞工於前款津貼請領期限屆滿前再就業者,協助勞工申請就業獎助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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