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4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05
票券商應依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之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供有關其營運狀況之表報、報告或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票券商之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