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8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05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辦理減少資本,銷除股份。 票券金融公司於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期間發行新股,主管機關得限制原有股東之認購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