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6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05
票券商對於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命其改善事項,應即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已執行情形或預計執行事項,提報董事會。 前項會議應通知監察人列席,並責其追蹤考核。 前二條及前二項規定,於第七條第一項之機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