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42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6
當年度捕獲留艙之南方黑鮪漁獲物,應於次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轉運,並申請漁獲監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