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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44 條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44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6

內容

南方黑鮪漁獲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核處,並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沒入漁獲物外,不予核發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 一、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船所捕撈。 二、漁船漁撈作業期間,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或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捕撈南方黑鮪。 四、未依規定申請轉載或卸魚。

罰則

南方黑鮪漁獲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核處,並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沒入漁獲物外,不予核發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 一、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船所捕撈。 二、漁船漁撈作業期間,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或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捕撈南方黑鮪。 四、未依規定申請轉載或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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