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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6 條|影視出版|Regulamento|Em Vigor

文化部|v1.0

Última Revisão: 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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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獎項報名者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報名。但報名參賽社區節目獎及社區節目主持人獎之無線廣播事業,以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為限。 二、廣告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報名。 三、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報名。 四、創新研發應用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報名。 五、特別獎項: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廣播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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