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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7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4-26

內容

除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特別獎項外,公營無線廣播事業、政府捐助成立之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或廣播電視廣告業,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前開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且不得以分臺名義報名。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其設有分臺者,並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且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 每一報名參賽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者,以一件為限;其設有分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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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