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1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1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4-26

內容

報名廣播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參賽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廣播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授權本部、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得獎之參賽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但音樂著作及MV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廣播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至少一年;其非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作品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部、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廣播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作品觀摩、廣播金鐘獎系列活動、編印廣播金鐘獎專刊、廣播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部分入圍、得獎之參賽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