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會計|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28
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本基金、醫療發展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生產事故救濟基金:衛生福利部。 二、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三、藥害救濟基金、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四、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五、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疫苗基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六、社會福利基金: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