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5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05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五、其他為達成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