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6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05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怠於實施該會應辦理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