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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 7 條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 7 條|商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0-16

內容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指同一門牌編號之營業場所。 同一門牌編號內之營業場所,以設立一電子遊戲場業為限。但下列情況視為不同營業場所,得分別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一、同一樓層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設有分間牆區隔,並有不同獨立對外出入口者。 二、分屬不同樓層,設有不同獨立對外出入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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