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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商業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10-16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業者申請評鑑分類時,機具應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另應依附件格式備齊下列文件,且中文文字應使用正體中文,向本部申請之: 一、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

📝 內容

業者申請評鑑分類時,機具應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另應依附件格式備齊下列文件,且中文文字應使用正體中文,向本部申請之:
一、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附件一)。
二、電子遊戲機說明書(附件二),一式四份。
三、電子遊戲機操作過程之影音檔。
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工廠登記或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證明)。
五、電子遊戲機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令切結書(附件三)。
本部受理評鑑申請,以每月二十五日為收件截止日。收件截止日若有異動時,將於本部之資訊網站揭露之。
申請案件經本部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應備文件格式不合或文件、內容資料有缺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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