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第 13 條|畜牧|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4
輸入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者,由查驗機關以電子方式發送查驗合格通知予報驗義務人。 前項合格通知收文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驗義務人得持取樣憑單領取餘存樣品。屆期未領取或樣品之性質不適合久存者,由查驗機關逕行處置,報驗義務人不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