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第 14 條|畜牧|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4
申報查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查驗不合格: 一、檢驗項目之含量超過限量基準(如附表)。 二、申報有無法補正之缺漏或錯誤。 三、其他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形。 暫存於倉儲之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且無法區隔者,同倉儲之產品均視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