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第 16 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第 16 條|畜牧|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4

內容

船艙散裝產品經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逐艙開驗,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者,查驗機關應判定該批次全部產品為查驗不合格。 前項經查驗機關判定不合格產品,於同批次有查驗合格及不合格之船艙區分者,報驗義務人收到前項查驗不合格通知書後,得向海關申請同意修正進口報單,並依查驗結果區分為不同批次,再向查驗機關申請改為分批查驗,並重新判定結果。

相關法律條文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