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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11 條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11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3-22

內容

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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