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70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七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05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票券商或其分公司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