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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71 條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71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七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05

內容

票券商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罰則

票券商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相關法律條文 - 票券金融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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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1 條(第 58-1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2 條(第 58-2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3 條(第 58-3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4 條(第 58-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