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 條|會計|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24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採曆年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如屬外幣應折合新臺幣元,會計報告編製單位得為新臺幣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