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10 條|國庫|法|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1974-01-25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