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好運器
首頁
登入
註冊
🇹🇼
繁體中文
🇹🇼
繁體中文
🇺🇸
英文
🇯🇵
日文
🇰🇷
韓文
🇻🇳
越南文
🇲🇾
馬來文
🇹🇭
泰文
🇮🇩
印尼文
🇮🇳
印地文
🇪🇸
西班牙文
🇵🇹
葡萄牙文
🇩🇪
德文
🇫🇷
法文
🇷🇺
俄文
☰
選單
☰
註冊
登入
← 返回列表
法
生效中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4 條
📜
法律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國庫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1974-01-25
📋
條文摘要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六年。於發行之日起,屆滿三年,開始還本。每年還本一次,每次還本四分之一,分四次還清。
📝
內容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六年。於發行之日起,屆滿三年,開始還本。每年還本一次,每次還本四分之一,分四次還清。
← 返回列表
🔗 查看來源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
搜尋稅則
免費註冊
📚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1 條
第 1 條
國庫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2 條
第 2 條
國庫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3 條
第 3 條
國庫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5 條
第 5 條
國庫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6 條
第 6 條
國庫
首頁
帳單
集運
搜尋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