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4 條|國庫|法|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1974-01-25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六年。於發行之日起,屆滿三年,開始還本。每年還本一次,每次還本四分之一,分四次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