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11 條|國庫|法|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1974-01-25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