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2 條|國庫|法|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1974-01-25
本公債限額為新臺幣二十六億元,於六十二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