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5 條|國庫|法|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1974-01-25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