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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4 條

📜
法律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國庫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1974-01-25
📋 條文摘要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六年。於發行之日起,屆滿三年,開始還本;每年還本一次,每次還本四分之一,分四次還清。

📝 內容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六年。於發行之日起,屆滿三年,開始還本;每年還本一次,每次還本四分之一,分四次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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