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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院(處)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6-24

內容

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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