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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19-06-24
📋
條文摘要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
📝 內容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項)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附則或附錄。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項)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附則或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