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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院(處)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6-24

內容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項)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附則或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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