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27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輸入化粧品查驗有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其查驗項目,不包括本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情事。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使前項不予查驗之項目,符合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