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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6-27
📋 條文摘要

前條第一項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免查驗。

📝 內容

前條第一項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免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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