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27
前條第一項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免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