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7 條|公投行政|法規|生效中
中央選舉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4-10|最後修訂: 2020-04-10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其自然人憑證解密後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連署人名冊併採紙本連署及電子連署者,提案人之領銜人應一併向本會提出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