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4 條|公投行政|法規|生效中
中央選舉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4-10|最後修訂: 2020-04-10
提案人之領銜人依本法第十條第九項領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時,應填具使用電子連署系統切結書,並備具自然人憑證,向本會領取之。 本會提供電子連署系統維運及提案人之領銜人操作諮詢服務。 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對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