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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4 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4 條|公投行政|法規|生效中

中央選舉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4-10|最後修訂: 2020-04-10

內容

提案人之領銜人依本法第十條第九項領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時,應填具使用電子連署系統切結書,並備具自然人憑證,向本會領取之。 本會提供電子連署系統維運及提案人之領銜人操作諮詢服務。 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對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

相關法律條文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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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