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12 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12 條|公投行政|法規|生效中

中央選舉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4-10|最後修訂: 2020-04-10

內容

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妥慎保管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對連署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電子連署系統電磁紀錄應保留至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不成立或視為放棄之日後二年,如有公民投票案訴訟,應延長保留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相關法律條文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