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第 15 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第 15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8-01|最後修訂: 2025-07-21

內容

複合容器實施定期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拆卸容器閥時,閥基座有位移情形。 二、外觀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複合材料有擦傷或割傷深度超過其厚度百分之十五。 (二)因擦傷導致保護外殼連同複合材料纖維受損面積超過二十平方毫米,或複合材料纖維受損面積超過二十平方毫米。 (三)因割傷或鑿孔導致複合材料纖維絲束斷裂。 (四)複合材料有剝離情形且其表層損傷大於容器表面積百分之三十。 (五)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 (六)保護外殼或複合材料受化學品損傷,呈溶解、沾黏或變色現象。 三、內部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內膽與複合材料剝離面積超過容器面積百分之五十。 (二)內膽有裂縫、孔洞、凹痕或無法移除之異物。 四、耐壓試驗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三十 kgf/c㎡ 壓力保持至少三十秒,使容器完全膨脹至休止為止,有液體洩漏或異常膨脹現象。 (二)永久膨脹率超過百分之十。 五、螺紋檢查時,內螺紋及其下方與內膽密封面受損。 六、洩漏試驗時,無法排除漏氣情形。

相關法律條文 -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第 12 條(第 12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6 條(第 6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