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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13 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13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7-07

內容

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之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或水壓爆破試驗不符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容器未重新實施熱處理者,得於判定結果後三個工作日內申請重新抽樣試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抽取容器三只,二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彎曲試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一只進行水壓爆破試驗。 (二)水壓爆破試驗:抽取容器三只,二只進行水壓爆破試驗,一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彎曲試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三)經第一目或前目試驗後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得重新申請個別認可;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二、容器重新實施熱處理者,得重新申請個別認可;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相關法律條文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8 條(第 8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