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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14 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14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7-07

內容

鋼製容器經認可判定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發給合格標示(如圖十八),其應載事項、規格及附加方式規定如下: 一、字型:Antique Olive 字型。 二、雕刻字體: (一)「容器規格」、「容器號碼」、「製造廠代號」及「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欄位:字體為四毫米(長)乘以二毫米(寬),採單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二)「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五毫米(長)乘以三毫米(寬),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七點五毫米(長)乘以三點五毫米(寬),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欄位尺寸: (一)「下次檢驗期限」及「容器規格」欄位:四十六毫米(長)乘以九毫米(寬)。 (二)「年月日」及「容器實重」欄位:四十六毫米(長)乘以十七毫米(寬)。 (三)「容器號碼」及「製造廠代號」欄位:四十六毫米(長)乘以十二毫米(寬)。 (四)「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欄位:為九十二毫米(長)乘以十二毫米(寬)。 四、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一)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二)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三)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四)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五)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一一九。 五、材質:鋁合金。 六、容器實重:經塗裝及抽真空後,應以磅秤量測實際重量(含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數,並將重量登載於合格標示。 七、附加方式:附加於容器之護圈內側。 八、防偽設計: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相關法律條文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8 條(第 8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