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17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7-07
申請人申請複合容器型式認可時,應檢附相關文件及樣品八只,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進行試驗;樣品數量,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完成試驗之所有樣品應予銷毀。 申請人檢具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符合歐洲標準(EN)14427 或 ISO11119-3 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得逕依所提文件,依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查,免予實施實體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