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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 Article 4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第 4 條|消防|법규|시행 중

內政部|v1.0

최종 개정: 2020-06-15

내용

容器製造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影本。 三、工廠試驗設備、器具及試驗場所概要說明書。 四、主要生產設備說明書。 五、品質管理說明書:包括產品之設計管理及品質管理系統、零組件及庫存品之管理、製造與組裝作業流程及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等有關文件。 六、產品之設計圖:圖面應明確標示各部構造及零組件之名稱、尺度及材質,並附實體正面、側面、背面之圖片、照片及有關說明資料。 七、廠內試驗紀錄表:載明試驗項目、引用規定及試驗結果。 八、維修保養手冊與相關試驗設備及器具之校正資料:試驗設備用壓力表或連成表應一年校正一次;試驗器具應三年校正一次。 九、製造容器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十、容器製造人員學經歷、專長清冊及訓練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容器輸入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國外進口之容器(以下稱進口品)型式認可時,應檢具前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下列文件: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影本。 二、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三、第三公證機構核發之符合相關國際規範之試驗報告;為國外第三公證機構發給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經當地法院或公證公司認證。 四、第三公證機構認證之生產製程及品管系統之工廠證明文件。 前二項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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